法規名稱: 赦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中之「審議」二字,應為研議之意,爰將之修正為「研議
      」。又總統得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之研議,現行條文未
      加規定,爰予增列。
 二、現行條文但書並非前段之例外規定,爰改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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