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一、現行條文中之「審議」二字,應為研議之意,爰將之修正為「研議 」。又總統得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之研議,現行條文未 加規定,爰予增列。 二、現行條文但書並非前段之例外規定,爰改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