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所 定情形者,審理本案之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應即將其情形及處理 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支領日費、旅費或必要費用發 生困難或有需協助情事,為審理本案之法官或法院相關人員知悉者,得由 審判長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前二項情形,專責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報告審理本案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