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 必要時不在此限。 高等行政法院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星期例假日、放假 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 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