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件一及附件二,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一、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確認將當事人違反書狀格式、記 載方法之效力規則,授權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未修正。 二、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於高等行 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爰修正第三條附件一 及附件二,爰新增第二項,明定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