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發受訓人員應佔服務機關編制內之實缺,高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 第五職等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第 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 利互助,但不予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