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分發受訓人員應佔服務機關編制內之實缺,高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
  第五職等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第
  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
  利互助,但不予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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