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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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085年05月20日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除現役軍人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訓
  練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