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分配在機關學校訓練者,乙等考試
  比照委任等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
  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
  互助。分配在事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俸
  給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配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於其
      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
      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則按原敘職等標準支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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