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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考試辦理完畢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分別將辦理典試或試 務經過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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