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審定員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
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者,得參加本訓練
: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或相當員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
    三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十年,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
    級最高薪級滿八年,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六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