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學歷占三十分
    (一)修習學門與應考類科之相關性(依其科系所名稱、修習課程加
          以認定):十二分。
    (二)學歷等級:十八分
          1.博士學位:十五至十八分。
          2.碩士學位:十二至十四分。
          3.學士學位:十至十一分。
          4.專科學校畢業:八至九分。
二、經歷占七十分
    (一)專業成就表現(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五十分
          。
          1.職務層級及工作表現:二十分。
          2.獲頒勳章:十分。(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
            雲麾、大同勳章為限,每乙座採計三至五分,最高以十分計
            )
          3.主持或參與專業性研究計畫、在國內外專業性會議或刊物發
            表論文:十分。
          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或職業證照:十分。
    (二)工作年資:(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二十分。
          (上校以上工作年資每滿一年計算一‧五分,年資尾數滿半年
          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最高以
          二十分計)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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