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55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軍人轉任公職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5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1000314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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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0309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7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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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2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1814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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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7701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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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8613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5條條文及第4條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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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8601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條文及第4條之附表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 及應試科目表」(新增廉政類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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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刪除原第11條、第12條條文,第13條移列至第1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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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244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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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81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條文及第4條之附表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應 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上校轉任考試各類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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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77491號令修正發布 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自109年1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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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55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前項考試類科須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本考試之方式,中將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及口試;少將轉任考試及上校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
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
二十,合計為總成績;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計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
均計算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