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前項考試類科須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本考試之方式,中將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及口試;少將轉任考試及上校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 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 二十,合計為總成績;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計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 均計算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