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7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不動產仲
  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經內
  政部審查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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