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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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7日

制定依據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10月31日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經紀業之人員,得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
  日起繼續執業三年;三年期滿後尚未取得經紀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執
  行業務。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
  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自本條例
  公布施行之日起繼續執業三年;並得應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至少應辦理五次。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
  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