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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佈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 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並具有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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