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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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制定依據

1. 不動產估價師法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
  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五年;五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
  本法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
  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
  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五年內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五年期滿即由該
  管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
  營不動產估價業務。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四項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
      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五年期滿即由該管登記機
      關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不
      動產估價業務之規,修正為由該管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
      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
  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