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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 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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