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處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處辦理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鄉
  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金門縣、連江縣各鄉(鎮)財務
  審計事務。

  本處設各科、室分掌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

  本處為辦理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年度總決算之審核,設總決算審核
  委員會,所有工作人員,由處長就本處現有職員中,指派兼任。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
  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辦理之。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
  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規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第二章  職掌
  第一科掌理福建省政府、金門縣議會、金門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金門
  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審計、公有
  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公庫庫款收支及財物
      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庫及公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不
      含金門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
      (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公庫及公有財物等原始憑證)之
      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向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
      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及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損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
      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公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接受上級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抽查
        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
        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
        用之抽查事項。
  十四、關於公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公有財產總
        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不含金門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地方總決算、附屬單
        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
        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九、關於縣議會、鄉(鎮)民代表會諮詢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
        事業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
        業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
          之處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
          資料之提供事項。

  第二科掌理連江縣議會、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連江縣各鄉(鎮)
  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
  業審計,辦理事項準用前條各款之規定。

  第三科掌理福建省政、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金門縣政府、連江縣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金門縣、連江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
  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  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
      業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
      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
      報廢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
      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九、關於縣議會、鄉(鎮)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
        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
        料之提供事項。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
      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本室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
      料之提供事項。
  七、關於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秘書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譯、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核會議、處務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審計(核)會議、部(處)務會務、業務擴大會報所決定事項
      及長官指示事項執行之管制考核陳報事項。
  六、關於監察院委員每年巡察福建省政府、金門縣、連江縣政府各機關
      ,本處提供參考資料彙編事項。
  七、關於本處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及中華民國年鑑審計部
      分稿件之彙編事項。
  八、關於本處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
      彙報事項。
  九、關於本處審計業務之研究事項。
  十、關於本處內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會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作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及機器與磁碟等之
        維護、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審計實錄彙編事項。
  十三、關於新聞剪報及本處對外新聞聯繫與發布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文書稽催事項。
  十五、關於本室資料檔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十六、處長、副處長交辦事項。

  總務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處檔案之點收、整理、分類、登記、編訂、保管、縮影、檢
      調,與本處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處經費出納、薪俸發放與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
      關事項。
  四、關於本處財務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營工保險、員工福利
      、公產、公物保管與本處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
      置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五、關於本科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會計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報整理事項。
  二、關於本處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處會計報告、簿籍憑證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處內部審核與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
  五、關於承辦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承辦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運用及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事項
      。
  七、關於本處其他歲計、會計、內部審核及兼辦本處統計事項。

  人事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人事規章、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辦本處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職務歸系列等、考績、
      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撫卹、資遣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處職員及其眷屬保險、福利互助、退撫基金、各項補助費與
      退休人員照護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處員工福利及文康活動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處人事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本處人事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運用及承辦業務之文書檔案事務
      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其他人事有關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本處處理公務分為左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
      代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
  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
  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左: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
  六、對本處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左: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
      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
      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要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
      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
      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
      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
      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調)查、稽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
      作報告人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
      負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繕打、校對
      人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
      經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
      意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各科室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會辦單位經辦人員
        負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
        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
        者,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
  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本處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行之。

第四章  會    議
  本處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處每月舉行處務會報一次。

第五章  附    則
  本處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本處各項業務、辦事內規另訂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