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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室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室 務;各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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