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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區公所應依第四條規定用途執行回饋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不得超過每年各區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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