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民投票電子系統徵求提案及連署查對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提案人之領銜人提出提案人或連署人名冊紙本或電磁紀錄後,民政局應於
次日起停止提供該公民投票案電子系統提案或連署功能。連署期間屆滿時
,亦同。
連署期間自最先領取連署人名冊紙本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
算,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六個月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紙本或電
磁紀錄;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成立、不成立、視為放棄連署或經民政局駁回提案之日起,提
案人之領銜人不得就該公民投票案使用電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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