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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本辦法所定申請資格。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三、逾第四條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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