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價稅延期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稅捐處受理申請後,得依下列規定核准延期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期數:
一、應納稅額增加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
  二至三期。
二、應納稅額增加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
  至四期。
三、應納稅額增加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
  二至五期。
四、應納稅額增加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五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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