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受理申請後,得依下列規定核准延期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期數: 一、應納稅額增加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 二至三期。 二、應納稅額增加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 至四期。 三、應納稅額增加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 二至五期。 四、應納稅額增加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五個月或分二至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