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價稅延期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額。
二、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

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且應納地價稅額較前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增加新臺幣
(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
納稅義務人上一年度適用所得稅稅率為最高級距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就延期或分期繳
納擇一向稅捐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稅捐處受理申請後,得依下列規定核准延期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期數:
一、應納稅額增加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
  二至三期。
二、應納稅額增加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
  至四期。
三、應納稅額增加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
  二至五期。
四、應納稅額增加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五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稅捐處應將申請案件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申請案件經核准者,稅捐處並應填發延期或分期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繳納。

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額,不得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
納。

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額,於繳納期間內,免加徵滯
納金。未如期繳納者,稅捐處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稅捐處定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