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市場處受理申請攤(鋪)位使用權轉讓案件,經審核不符規定,而其情形
可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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