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但一
  年以上之閒置資金,得選擇其他條件優厚、信用良好之
  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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