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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基金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但一 年以上之閒置資金,得選擇其他條件優厚、信用良好之 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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