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得於認養之人行地下道主通道兩側,申請設置公益、文教廣告或認
養人自身經營產品之商業燈箱型式廣告各一面,長一百三十公分、寬九十
公分、厚度二十公分。
申請設置前項廣告,應檢附認養計畫書,燈箱型式設計、施工圖說、管理
維護計畫書、電源配電設施系統圖,經核准後方得設置。於設置時,應載
明核准文號。
認養之人行天橋,除公益性及文教性之廣告外,不得設置任何廣告物。
新工處認為有必要辦理地下道或人行天橋整修工程時,認養人應無條件配
合遷移設置物。未依期限遷移者,新工處得逕行拆除,並視為廢棄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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