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計畫依左列因素決定:
  一、計畫人口:計畫人口數視計畫目標年計畫區域內之發展狀況等因素
      ,根據左列各項決定之:
  (一)計畫人口數依計畫區域內單位行政區過去人口增加狀況推測計畫
        目標人口數。
  (二)人口分布預測:計畫區域內人口分布,應參照土地使用計畫之人
        口密度分配之。
  (三)日間人口數:日間人口數流動較大地區應考慮其日間人口數。
  二、計畫污水量:計畫污水量包括家庭污水、事業廢水及滲水量,各項
      水量考慮左列因素決定之:
  (一)家庭污水量: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以實測紀錄推測,並得參考計
        畫目標年區域內供水計畫之每人每日最大供水量決定之。
  (二)事業廢水量:各事業單位排水量較大者,應考慮其擴建增產,以
        產品單位用水量或單位用地面積之用水量為估量依據。
  (三)滲水量:依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或以集水
        面積每公頃每日十五立方公尺至二十五立方公尺估計之。
  三、計畫污水量之時變遷:
  (一)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以平均日污水量一.二倍至一.四倍為準。
  (二)計畫最大時污水量以平均日污水量每小時之一.五倍至三倍為準
        。
  (三)社區計畫污水量以計畫尖峰污水量為準。
  四、生污水水質:生污水水質按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分別估計,並依左
      列因素決定綜合水質:
  (一)污水水質以生化需氧量BOD及懸浮固體物SS指標表示,必要
        時得增加其他項目。
  (二)家庭污水水質依每人每日負荷量及計畫每人每日平均污水量為準
        。
  (三)工廠廢水水質以實測資料為準,但中小工廠及將來可能設立之工
        廠得依工業類別之水質標準值估計之。
  五、處理方法以流入下水道之水量、水質負荷、時間變化、承受水體之
      流量、水資源利用狀況、放流水標準、處理廠用地及維護管理等條
      件為基礎決定之,原則上以二級處理之活性污泥法、標準滴濾法為
      準,必要時得考慮三級處理。承受水體水質標準、處理廠規模及公
      共水域、水質保護等不致發生障礙者,得降低處理標準。
  六、污泥處理方法須考慮廢水水質、廢水處理方法、污泥最終處置方式
      ,處理廠用地及維護等條件決定之。
  七、管渠系統計畫必須考慮左列因素:
  (一)分流制污水管渠以計畫尖峰污水量為計畫基準。
  (二)合流制管渠以計畫雨水量加尖峰計畫污水量為計畫基準。
  (三)分流制與合流制併用時,宜將兩系統之管渠分開計畫,必須合流
        時,合流區域之污水管須引至合流區域雨水溢流井之下游接入截
        流管。
  (四)管渠以採用暗管(渠)為原則。
  (五)管渠之配置,應考慮地形、地質、道路寬度及地下埋設物等。
  (六)管渠斷面形狀及坡度之決定,應確保自淨流速,避免管內發生沉
        積現象,但流速不可過大。
  (七)管渠系統應儘量避免採用倒虹吸管。
  八、抽水站計畫須考慮左列因素:
  (一)分流制污水抽水機之計畫抽水量以尖峰污水量計:合流水制抽水
        機以計畫逕流量加尖峰計畫污水量計。
  (二)抽水站應儘可能少設,抽水設備不宜浸水。
  (三)計畫抽水站時應考慮四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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