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公園處許可於植穴、植栽帶內設置公共管線或公共設施者,其設置位置
應與行道樹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影響行道樹生長。
前項適當距離,由公園處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之公共管線及公共設施,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定供公眾
使用之管線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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