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園處許可於植穴、植栽帶內設置公共管線或公共設施者,其設置位置 應與行道樹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影響行道樹生長。 前項適當距離,由公園處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之公共管線及公共設施,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定供公眾 使用之管線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