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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人民團體辦理追加減預算,應編造追加減預算書,敘明理由,經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社會局核備,必要時得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 呈報核准後行之,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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