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人民團體辦理追加減預算,應編造追加減預算書,敘明理由,經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社會局核備,必要時得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
  呈報核准後行之,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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