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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臨時工之工作範圍為協助需用機關從事下列工作: 一、本市公共空間及市政府所屬機關(構)之環境清潔維護。 二、簡易行政庶務工作。 三、協助弱勢市民之照顧。 四、其他臨時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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