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機構為擔保履行營運能力而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除為因應特殊
  緊急情況並經社會局同意者外,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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