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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寄養家庭接受寄養兒童之人數,連同寄養家庭未滿十五歲之子女,不得 超過四人,其中二歲以下之兒童不得超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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