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接受寄養兒童之人數,連同寄養家庭未滿十五歲之子女,不得
  超過四人,其中二歲以下之兒童不得超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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