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三、兒童或少年在學證明文件。
四、存摺封面影本。
五、足資證明有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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