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經營許可之申請或更新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畢, 並以書面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但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申請或更新申請建國商場攤位經營許可,符合本辦法規定要件者,主管 機關得核發或換發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符合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許可應載明有效期限、經營者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及主管機關得予 廢止事項等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