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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兼任者,得依各機關邀請 專家出席會議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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