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任務如左:
  一、轄區緊急醫療救護需求評估之諮詢事項。
  二、轄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轄區緊急傷病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四、轄區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五、轄區緊急醫療救護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轄區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七、轄區緊急醫療相關配合機構之緊急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轄區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就專家、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人員聘(派)兼之
  ,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其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
  專家及社會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以一次為限;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由衛生局派員兼任,均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
  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兼任者,得依各機關邀請
  專家出席會議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會不得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市政府名義為之。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及提
  供意見,再送會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列席諮
  商。

  查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