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結核病防治工作獎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之各項獎金,受領單位須保留百分之五十作為有關結核病防治活
  動經費,其餘百分之五十作為工作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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