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改善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輻射污染建築物於改善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
  助,以防範二次污染。
  改善工程所抽除或抽換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應運交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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