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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 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者,經重新辦理 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得全部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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