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事宜,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 項後段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評定因素、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表。
整建住宅更新單元經本府核定後,得逕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 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辦理重建,不適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