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07045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2條與其附表及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更新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法三字第09420601700號令訂定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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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09732792000號令修正發 布第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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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932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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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30576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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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3414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4條,自107年3月2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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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3448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4條,自10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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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7267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7條(原名稱: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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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07045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2條與其附表及第3條條文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事宜,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
項後段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評定因素、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表。

整建住宅更新單元經本府核定後,得逕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
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辦理重建,不適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