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應具備左列文件申請本府核准: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職業或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主事務所所在地、申請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需用土
      地之所有權人、坐落面積、申請開闢範圍、投資條件以及其他必要
      事項。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或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書及地籍謄本。
  四、事業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資本額、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
      計畫、興建設施配置圖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規定申請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於事業計畫審核後檢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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