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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各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應就轄區各警察派出所分別組成防救天然災 害執行小組,由派出所員警、遴選義警及民防人員組成,並以派出所主 管兼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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