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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統計工作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各業務單位向附屬機關蒐集資料之表冊,由各業務單位會同本機關主計 單位擬定,呈請機關長官核定施行並送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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