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編報公務統計報表資料需平時紀錄者,應由主計單位會同主辦業
  務單位配合施政計畫項目,擬訂公務登記冊籍,由經辦業務人就處理經
  過及結案情形,經常登記,作為編造公務統計報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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