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預算分配應與計
  畫實施進度相配合。
  前項分配預算之執行,應於每三個月終了編具績效報告,陳報主管機關
  核轉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
  簡稱審計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