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預算分配應與計 畫實施進度相配合。 前項分配預算之執行,應於每三個月終了編具績效報告,陳報主管機關 核轉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 簡稱審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