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以居住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依民法繼承篇有關繼續順序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由繼承人協議互推一人代表領取,無繼承
  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益人。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人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受益人。
  三、互助人原服務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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