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以居住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依民法繼承篇有關繼續順序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由繼承人協議互推一人代表領取,無繼承 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益人。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人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受益人。 三、互助人原服務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