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處職員退休金,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工作年資
  超過十五年部分,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最
  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退休金給與之最高
  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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