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職員退休金,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工作年資 超過十五年部分,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最 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退休金給與之最高 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