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職工,一律先予試用,試用期間為三十天,經試用合格後正式僱用 。 職工在試用期間如自認不適職務或志趣不合者,得隨時自請辭僱,如試 用成績不合要求者,本處亦得隨時通知終止試用。 工資發給以自請辭僱或終止試用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