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新進職工,一律先予試用,試用期間為三十天,經試用合格後正式僱用
  。
  職工在試用期間如自認不適職務或志趣不合者,得隨時自請辭僱,如試
  用成績不合要求者,本處亦得隨時通知終止試用。
  工資發給以自請辭僱或終止試用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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