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依本中心所訂定之發展目標、相關發展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績效
目標,訂定前條第二款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指標。
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指標,應涵蓋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定本
中心之業務範圍,並依不同性質設定質化之衡量標準及量化之目標值。
本府得邀集本中心、表演藝術、經營及管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召開會議,
訂定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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