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本館活動場地經核准及繳納費用後,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事由外,申請人因故無法舉辦活動或中途停止使用者,已繳之 使用費概不退還。但如為本館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者,得於 核准使用時間二十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 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