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館活動場地經核准及繳納費用後,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事由外,申請人因故無法舉辦活動或中途停止使用者,已繳之
  使用費概不退還。但如為本館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者,得於
  核准使用時間二十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
  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